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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蕴薪 对司法审判的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们国家整个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反馈机制,不仅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目前我市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现状 为了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市人大、政协对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旁听案件的审理,听取法院的工作汇报,或者专题汇报,并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自2009年7月,青岛市政协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关注民生和谐司法民主监督团”以来,共对近百起涉法涉诉案件开展了民主监督,主要涉及弱势群体、军人军属、港澳台侨、爱国人士等维权案件。我市的政协监督工作有效的保证了民主监督的公信力,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 二、目前我市司法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事后反馈机制,使得监督流于形式。虽然市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已经对部分司法机关的工作以及个案完成了监督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但是监督结束后,由于没有相关的监督结果公示以及反馈机制,实际收到各法院对所提建议或意见的回复甚少,大多数案件的监督仅流于形式,并没有保证相应的监督效果。 此外,监督缺乏相应的专业保障。司法审判案件中不乏一些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争议较多的案件,对这些案件的监督,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实践中,有些监督机关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案件又没有进行相应的专家论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司法监督的效果。 三、加强司法机关工作监督效果的建议 1、建立司法工作与民主监督的联系制度。民主监督司法部门工作时,要加强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有意见,要及时提出质询和询问,与司法部门沟通明确民主监督意见。同时法院要将民主监督案件结果及时公示给政协、人大相关部门,并及时反馈案件办理效果,确保双方信息的互通与协调。此外,部门之间应该制定明确的相关工作联系制度,确定具体联系方式、程序、内容等。 2、建立民主监督案件限期反馈工作机制。为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应当形成司法机关的监督反馈机制,并严格限定反馈期限,避免司法机关工作拖延,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在民主监督案件当事人不断向上一级法院反映,当上级人民法院下达督办函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对个案的监督提供书面反馈,如中共青岛泰基置业有限公司被错误追加执行案,该案在人大、政协民主监督提交司法建议情形下仍未达到案结事了,案件当事人向政协反映本案中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情形,并向省高原提出了申诉,省高院2次下达了督办函,针对该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格外注意,作出处理意见,形成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 3、重大争议案件要进行专家论证。对于部分社会影响大、争议较多的案件,为保障办案效果与质量,应当借助外部力量加强监督人员的专业性,如聘请高校教授、知名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小组进行专家论证,为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发布日期:
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