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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工伤赔偿 当事人:原告:徐保丽 被告:青岛海润斯壮铁塔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6日,徐保丽在被告公司工作吊车悬挂物件作业中,因吊车钢丝缆绳老化导致悬挂物脱落,砸到原告左脚。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前期治疗过程中,被告方给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管不问。初步治疗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赔偿,但被告不认可同时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但因手中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的记录,法援不予受理。原告无奈,寻求律师帮助。在通过劳动仲裁无法立案的情况下,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状,出于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多少的考虑,被告方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认为与原告是劳动关系,应该走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程序,并附上了当初的劳动合同。法院采纳了被告答辩意见,驳回了我方的起诉。我方律师持裁定和通过阅卷拿到的原告当时签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结束后又递交了伤残等级鉴定,四十天后鉴定结果为八级。根据鉴定结果,向仲裁庭提交了包括医疗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贴共计214870元。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支持原告请求的裁定。 案件焦点: 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工伤的赔偿 律师感悟: 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欠缺,在平时的工作中对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不怎么重视,往往是出了事情之后才想到这些,而有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将劳动合同扣住甚至有代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工作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联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申请工伤赔偿,但用人单位往往为了节省支出而不给劳动者缴纳。在上面的案例中,徐保丽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被用人单位扣留,且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事故后,就无法享受到工伤赔偿,但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件事给我们两方面的启示:一是对劳动者来说,应增强自我维权和保护意识,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定要看清楚再签,保险的缴纳要明确,若用人单位不予缴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是对用人单位来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自己的义务,不予缴纳短时间可能会节省一部分之初,但当发生工伤事故后,产生的全部费用就要由自己全部承担,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怎样举证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在实务中劳动仲裁部门大多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即使是证据不是特别充分,也会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像进出公司的出入证、公司食堂实名的餐卡、印有自己名字的统一工作服、以公司账户名义的工资打款记录、公司是工会成员时员工的工会会费缴纳明细这些简单的证据都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部门通常都会支持申请者的请求。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徐京成律师 联系方式:15650174633
发布日期:
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