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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2月28日,王某看中位于海边一套海景房,总价款189万元,王某很喜欢这套房屋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定购书》并交纳了10000元的定金。回家后王某将此事告知妻子张某,张某听后大为光火,不同意购买此房屋,称有同事购买过此开发商的房屋现在还在打官司,张某要求丈夫立即退掉房屋。王某不想与妻子争吵,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掉房子,开发商称同意解除《定购书》但定金不予退还的。王某听后与开发商发生争执,不欢而散。事后王某将《定购书》拿给律师看,被告知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开发商确实有权不予退还定金。王某就此作罢。2013年6月20日,王某听闻某个朋友和他讲,曾和他一样购买过此开发商房子又退掉了,却退还了定金,王某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定金及其利息。 那么问题来了,开发商是否有权不予退还定金?王某的诉讼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后果又会怎样呢? 案件分析: 首先,开发商是否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什么是定金?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结合此案基本情况来看,定金数额未超过20%,定金约定应为有限,且王某主张解除《定购书》即定金交付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定金,开发商确实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其次,王某的诉讼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王某于购买房屋当天反悔并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定购书》并要求退还定金,当时开发商明确表示定金不予退还,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某的诉讼时效应是从2010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8日,王某应于此期间提起诉讼,如期间无中止、中断事由那么王某于2013年6月20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后果又会怎样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开庭审理后,开发商代理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庭经查明原告王某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徐银娣律师 联系方式:0532-80903361 15853269863
发布日期:
2023-06-12